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会议通过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(修订草案)》,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。该草案引人注目的新规定包括:将过去主要由单位推荐改为专家、学者、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均可提名,打破部门垄断,并强化提名责任;强化诚信要求,加大违纪惩戒力度;坚持评审活动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对提名、评审和异议处理实行全程监督等。
客观公正、开放透明是科学技术领域的生命力之源,科技奖励应当以科研成果的质量本身为基础,而不应受到其他因素的干预,这样才能让优质的科技发明脱颖而出,服务于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并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。在此之前,科技奖励领域存在着一些各界人士诟病较多的问题,尤其是单位推荐、政府部门筛选、逐级上报的做法,容易导致行政因素渗入,发生寻租、腐败和不公,使优秀的人才和成果被埋没,同时各级单位花费大量精力投入申报和评奖,既挤占了宝贵的科研时间也浪费了资源。
好的科技奖励有助于创新,科技奖励机制设计不良则会产生负面作用,故而制度设计至关重要。而科技奖励的公信力、影响力来源于规则的公正性和独立性。要使中国的科技奖励具有公信力并产生全球性的影响力,就必须从完善规则和机制、提升评奖质量入手。
科技奖励的设奖机构、推荐人群体和评审委员会之间,不应该存在层级递进的科层制关系。如果科技奖励内部体制架构存在科层制关系,设奖机构就往往会干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决定,导致评奖形同虚设。因此,必须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,让被提名者与评奖者以平等的身份参与评奖。
虽然中国的科技评奖目前也采取了同行评议制度,但不少评审委员兼具领域内专家学者和部门领导的双重身份,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同行评议的权威性。所以,应当完善同行评议制度,由评议人以背靠背的方式评审,以免形成串谋和利益共同体,同时应提升评议制度的权威,尊重评议结果,改变或者取消设奖机构的审批权和否决权,以免评奖过程流于形式。
科技奖项过多过滥的情况向来也惹人诟病。科技奖项的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制,以客观反映创新成果涌现的速度。那种规定数量的计划思维也应当改变,应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奖项数量。此外,奖励资金可以来源于基金会、企业赞助、个人捐助等多元化渠道,而非只来源于政府,资金的多元化也有利于增进评奖的独立性。科技奖励应当重点突出科学共同体的作用,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、评奖。
虽然科技奖励既应包括物质奖励也应包括荣誉奖励,但偏向前者容易导致评奖变质,成为诱发腐败的因素。因此,应当突出科技奖励的荣誉性质,以在科研领域培养出重视声誉和品行的健康风气,并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热爱科学、崇尚创新的良好风尚。至于保障科研人员生活水准、以物质激励来维持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,则主要应通过完善科研人员薪酬制度来实现,而不应让科技奖励制度过多担负这方面的功能,以避免其在执行中异化。如果科技奖励与加薪、分房、科研经费、职称、职务等一系列的派生福利直接相关,就可能诱发利益输送。所以,应切断科技奖励与获奖单位的行政级别、资源占有权等因素之间的联系,以杜绝各单位追求短期利益,甚至通过虚报材料等方式造假。
科技奖励改革还要鼓励地方实验,步子可以迈得大一些。例如今年上海市的科技奖励对象由“公民”改为“个人”,这意味着无论什么国籍都可以参与评奖,在评奖环节也引入了更多的国际化因素。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还增设了监督委员会,该机构有一票否决权,发现有重复报奖、拼凑“包装”、请托游说评委、跑奖等行为,或造假、剽窃、侵占他人成果的,一律取消评奖资格,这是地方层面首次设立平行于评选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。这些尝试和经验可以在全国普及,以进一步推进科研奖励的良性化运行。
(信息来源:21经济网)